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五號
原 告 南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被 告 山明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
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吳為平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