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一號
原 告 丙○○
訴訟
代理人 許瑜容
原 告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邱佩芳 律師
李錦臺 律師
被 告 丁○○
戊○○○
乙○○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
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追加起訴被告戊○○○及被告乙○○,並以被告乙○○為被告戊○○○之
受
僱人,然被告
答辯狀係主張為
承攬關係,則被告乙○○究為
承攬人或受僱人尚有未明
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
書記官 王雯郁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