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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 年度勞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裁定, 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按上訴人前曾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 月十七日裁定駁回確定),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國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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