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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 年度司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司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黃芳亮
即泰利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一一五年八月十五日止展期結算。
程序費用由泰利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向本院聲報為泰利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因泰利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部分財產尚未覓得買主,無法於民國115年2月15日清算完結期日內完結清算程序,茲清算完結期限即將屆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6個月結算,以資清理。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