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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 年度簡上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九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審判長法官 陳明富                   ~B   法官 吳進寶                   ~B   法官 吳文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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