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
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楊政憲 律師
王進勝 律師
複代理 人 陳慧錚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
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陳明富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