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一號
上 訴 人 庚○○
即 原 告 戊○○
丙○○
乙○○
丁○○
被
上訴人 高雄縣政府
即
被告
法定
代理人 甲○○ 住
被上訴人 高雄縣立文山國民中學 設高雄縣○○鄉○○路○○號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己○○ 住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裁定,
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管安露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王美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