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三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
蔡淑媛律師
歐陽志宏律師
右原告與
被告鐘乾炳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追加起訴分割坐落高雄縣○○鎮○
○段○○○○號土地部分,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該追加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楊智守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 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