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九號
原 告 海軍總司令部
法定
代理人 辛○
送達代收人 呂富田
律師
被 告 庚○○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子○○○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卯○○○
被 告 寅○○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辰○○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巳○○
訴訟代理人 辰○○
被 告 癸○○
被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辰○○
右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
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B法院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