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九五五號
原 告 乙○○
東良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吳敏惠律師
被 告 丙○○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李詩益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右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三0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三0號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信 伍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李 梅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