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 年度重訴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九五五號   原   告 乙○○         東良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吳敏惠律師   被   告 丙○○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李詩益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右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三0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三0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信 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李 梅 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