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九號
再審原告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乙○○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再審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折合銀元貳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
再審裁判費銀元叁佰伍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叁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
裁判費新台幣柒佰零貳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審判長法官 楊富強
~B法 官 黃蕙芳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法院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