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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再易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二九號   再審原告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再審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折合銀元貳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 再審裁判費銀元叁佰伍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叁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納之 裁判費新台幣柒佰零貳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審判長法官 楊富強 ~B法   官 黃蕙芳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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