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
勞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
被 告 泰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蘇榮達 律師
蘇俊誠 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
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信 伍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梅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