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
勞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新聞報社
法定
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命被告提出原告於民國七十五年起至退休日止之休假紀錄、
所領薪資以及當時
適用人事相關
法令。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法院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