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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勞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灣新聞報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命被告提出原告於民國七十五年起至退休日止之休假紀錄、 所領薪資以及當時用人事相關法令。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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