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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司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省勞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 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清算人姓名、住所及就任日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官信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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