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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司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省勞工消費合作社聯合社 右
聲請人
聲請呈報
清算人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清算人姓名、
住所
及就任日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官信成 右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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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