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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司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二十九號   聲 請 人 美港聯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啟文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簡鳶輝為富業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富業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富業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將清算期間 之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陳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簡鳶輝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監 察人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記錄、股東出席紀錄、清算所得申報書、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回函等文件 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王雯郁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右當事人間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__地方法院__分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相對人即夫妻之住所地係在__,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七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應由台灣__地方法院__分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 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鳳山庭 ~B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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