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二十九號
聲 請 人 美港聯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席啟文
右
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簡鳶輝為富業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富業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富業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將清算
期間
之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陳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簡鳶輝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
監
察人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
記錄、股東出席紀錄、清算所得申報書、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回函等文件
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王雯郁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右
當事人間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__地方法院__分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
相對人即夫妻之
住所地係在__,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七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應由台灣__地方法院__分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
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鳳山庭
~B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