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婚字第 1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一五○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與甲○○間因八十九年婚字第一一五0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佰 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雯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