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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婚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同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婚字第一二二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 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 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履行同居事件兩造雖均設籍在高雄市○○區○○路○○○巷○號,有戶籍謄 本可稽,然兩造係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月間起即以久居之意思、共同居住 於屏東縣○○鄉○○村○○路○號,八十九年三月底、四月初被告離家時止, 此經兩造當庭自承無訛,則本件兩造夫妻住所應在屏東縣○○鄉○○村○○路○ 號,依上開法條,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文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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