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一三五號
上 訴 人 甲○○(即潘献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都會郡主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補正提出上訴理由,
逾期未為補正,即依同法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
準用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揭示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
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蕙芳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