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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小上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一三五號   上 訴 人 甲○○(即潘献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都會郡主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補正提出上訴理由, 逾期未為補正,即依同法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揭示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   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蕙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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