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一四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
,因屬
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
及
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
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
十二
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將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審判長法官 陳明富
~B法 官 吳文婷
~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
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