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六六號
上 訴 人 乙○○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屬
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
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
上訴聲明
及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
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
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
規定,將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審判長法官 陳明富
~B法 官 林玉心
~B法 官 吳文婷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