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簡上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二號   上 訴 人 強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龍   上 訴 人 千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龍   被上訴人  太設湯姆笙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訴訟代理人 彭坤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范竣唐」之記載,應更正為 「法定代理人苑竣唐」。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美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