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二號
上 訴 人 強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進龍
上 訴 人 千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龍
被上訴人 太設湯姆笙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苑竣唐
訴訟代理人 彭坤城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
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范竣唐」之記載,應更正為
「法定代理人苑竣唐」。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王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