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六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八十九年六月
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明富
法官 林玉心
法官 吳進寶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劉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