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三二四號
附帶
上訴人 乙○○
即被
上訴人
右上訴人與甲○○等間因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三二四號
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
附
帶上訴,查
本件附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銀元壹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