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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簡上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三五四號   上 訴 人 丙○○             送達處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上訴理由。 三、上訴狀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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