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三五四號
上 訴 人 丙○○
送達處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上訴理由。
三、上訴狀
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