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九八九號
原 告 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丙○○、乙○○○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丙○○、乙○○○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零叁仟伍佰貳拾柒元,應繳
裁
判費銀元壹萬貳仟零叁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壹佰零捌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零陸拾叁
元。
(二)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二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B法院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