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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補字第 1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九八九號   原   告 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被告   丙○○、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零叁仟伍佰貳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貳仟零叁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壹佰零捌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零陸拾叁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二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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