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亞太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陸瑛如
右原告與
被告甲○○、丙○○、戊○○、己○○、及丁○○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叁仟零伍拾
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柒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零叁拾壹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方百正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B法院
書記官 蔡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