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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補字第 2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四三號   原   告 互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被告互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互俐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壹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      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柒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柒仟零玖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一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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