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補字第 20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六七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乙○○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元,      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一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