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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補字第 2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一一八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萬零壹仟伍佰陸拾叁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柒仟叁佰叁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萬貳仟零壹拾柒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壹仟玖佰柒      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一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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