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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補字第 2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貳仟肆佰肆拾萬零壹仟捌佰貳拾捌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柒拾肆萬捌仟零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佰貳拾肆萬肆      仟零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伍佰貳拾肆萬叁仟玖佰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一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貞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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