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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補字第 2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一八七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被告乙   ○○、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捌拾叁萬貳仟零肆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捌佰叁拾伍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伍仟柒佰玖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二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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