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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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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17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昆南 律師         尤秀玲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業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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