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程風律師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
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吳文婷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