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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0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林慶雲律師         丁○○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丁○○   住   被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設台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號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吳文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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