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
原 告 丙○○
訴訟
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
林慶雲律師
丁○○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丁○○ 住
被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設台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號
訴訟代理人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吳文婷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
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