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
聲
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
繕本、
準備程序筆錄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
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
準備程序筆錄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靜梅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B法院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