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
爭點整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三一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設高雄市○鎮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律師 住高雄市○○區○○路○○○號三樓之二
右
當事人間返還保管款事件,本院整理爭點如左:
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柒佰玖拾玖元即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
請求權基礎:
高雄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之一、
民法第六百零二條、六百零三條
準用第四百七十八條消費寄託返還請求權、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不當得利請求權。
事實爭點:
證據爭點:
法律爭點:
一、技師法第三十二條有無授權技師公會章程訂定代收業務酬金之規定?
二、技師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之一有無授權紀律委員會及自行執業會員聯席會議制訂
「會員未依規定預繳業務酬金及繳納業務費處分辦法」?
三、前開「會員未依規定預繳業務酬金及繳納業務費處分辦法」及八十五年六月二十
一日紀律委員會
暨自行執業技師代收設計業務酬金座談會議決議、八十五年六月
二十八日第四屆第十次理事、監事聯席會通過之決議案性質為何?可否
拘束原告
?
四、前開辦法、決議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