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
爭點整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三一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設高雄市○鎮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律師 住高雄市○○區○○路○○○號三樓之二
右
當事人間返還保管款事件,本院整理爭點如左:
原告
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六○二條、六○三條消費寄託(
準用民法第四七八條消費借貸返還借用物、民
法第一七九條
不當得利、高雄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章程第二九條之一?
法律爭點:
一、技師法第三二條有無授權技師公會章程訂定代收業務酬金之規定?
二、技師公會章程第二九條之一有無授權紀律委員會及自行執業會員聯席會議制定『
會員未依規定預繳業務酬金及繳納業務費處分辦法』?
三、前開『會員未依規定預繳業務酬金及繳納業務費處分辦法』及八十五年六月二十
一日紀律委員會
暨自行執業技師代收設計業務酬金座談會議決議、八十五年六月
二十八日第四屆第十次理事、監事聯席會通過之決議案性質為何?可否
拘束原告
?
四、前開辦法、決議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一四條規定?
五、縱使扣款有理由,應該是依業務費或業務酬金為本金計算
遲延利息?利率是否太
高?
六、被告可否已公會章程第十條規定主張不發還原告所繳的業務酬金?
訊問:
一、被告是否為社團法人抑或無
權利能力社團?
二、業務費性質為何?
三、章程內是否明定處分辦法?
四、請
兩造三日內提出磁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