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七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
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
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方百正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
書記官 蔡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