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
爭點整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三八四號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住
右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整理爭點如左:
原告
請求權基礎: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
一項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事實爭點:
一、原告丙○○○因車禍不能工作之
期間為何?
二、原告各請求三十萬元之慰撫金是否過高?
證據爭點:
一、定一堂中藥店收據真偽。
二、傳統損傷整復所收據真偽。
三、久壽日本料理薪資證明書真偽。
四、
兩造財產歸戶資料。
五、原告丙○○○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資料。
六、刑事案卷內資料。
法律爭點:
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