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五號
原 告 甲○○
居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
被 告 乙○○ 住高雄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
聲
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
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
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
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
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靜梅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