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五號   原   告 甲○○             居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   被   告 乙○○ 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 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 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 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靜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國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