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
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B法院
書記官 洪烽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