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6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六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勳   被   告 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              設高   法定代理人 吳進成  住同 右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其餘未繳足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 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莊松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誠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