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
爭點整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八號
右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整理爭點如左:
本訴
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請求權、第二百四十二條代位請求
反訴請求權基礎:民法第五百九十八條、第六百零三條、六百零二條
準用四百七十八
條
事實爭點:
一、
被告於原告銀行新興分行之帳戶是否為陳金盾之人頭戶?
二、被告是否有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至原告銀行請求提款?→反訴
遲延利息起算點,
翌日起算
三、存款利息有無約定?
四、被告於原告處開設之帳戶是否由陳金盾開設?
法律爭點:
一、陳金盾將借款直接匯入被告甲○○之原因關係為何?有以下幾種可能:
1.陳金盾將該筆向原告借得之款項轉借予被告甲○○。
2.陳金盾僅借用甲○○之戶頭使用。
3.甲○○借用陳金盾名義向原告借款。
4.陳金盾將向原告借得之款項
贈與被告甲○○。
二、如被告帳戶由陳金盾開設,則
兩造間是否有
消費寄託契約之意思
合致存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