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二一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二造雖於訂立借款契約時,於約定書第九條約定「立約人不履行本契
約致涉訟時,
合意由貴行指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該約定書一份在卷可查
,
惟該約定內容並未特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不生民事訴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
合意
管轄法院之效力,而被告
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九樓之一
,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吳文婷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
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