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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二一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二造雖於訂立借款契約時,於約定書第九條約定「立約人不履行本契 約致涉訟時,合意由貴行指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該約定書一份在卷可查 ,該約定內容並未特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不生民事訴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合意 管轄法院之效力,而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九樓之一 ,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吳文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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