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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8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四一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仁勝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主張兩造合意由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然據原告所提出之借據所附之其 他約定事項第十一條所載,兩造係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以原告上開主張顯難採信,自應認為本件兩造係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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