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八一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楊志弘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係以原告總行、分行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然兩造之契約未載明
合意由何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無從認為
已特定於一定之法院,自不能泛認為原告所有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而本件原告總行設於台北市○○路○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復為兩造所
合意管
轄之法院之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