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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8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八一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楊志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契約第二十三條約定係以原告總行、分行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然兩造之契約未載明合意由何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無從認為 已特定於一定之法院,自不能泛認為原告所有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而本件原告總行設於台北市○○路○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復為兩造所合意管 轄之法院之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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