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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29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吳進寶 雸_?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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