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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3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四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
被告
乙○○等五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
準備書狀
一份及
繕本
五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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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