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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32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四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五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五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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