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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3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八六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五 百五十四萬九千一百三十三元,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五萬五千四百九十一元,原 告起訴時僅繳納四千八百二十七元,尚欠五萬零六百六十四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陳明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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