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八六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
被告甲○○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五
百五十四萬九千一百三十三元,應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為五萬五千四百九十一元,原
告起訴時僅繳納四千八百二十七元,尚欠五萬零六百六十四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陳明富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B法院
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