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二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陳純青
律師
被 告 登統營造有限公司
設高雄
法定
代理人 施政新 住同右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B法 官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B法院
書記官 林誠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